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鲁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10-11   点击量:   作者:j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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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与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和《鲁东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及审议处理相关工作的权力机构。学院(教学部)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职权由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统一行使。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以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一3人,由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申报;

(二)审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新增研究生招生二级学科专业;

(三)审定各学科专业(领域)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议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五)审定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中的异议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有学位授予工作的学院(教学部)由其教授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讨论和研究学位评定事项时,应吸收1-2名负责学院学生管理的人员参加。

(一)审定各学科专业(领域)博士、硕士研究生拟招生方向及考试科目;

(二)审查各学科专业(领域)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申请资格,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五)审议推荐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

(六)审议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七)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教学部)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事宜,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做出授予学位或其他事项的决议。拟通过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数应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涉及博士、硕士学位及研究生教育的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涉及全日制本科教育及其学士学位的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涉及非全日制本科教育及其学士学位的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学位的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鲁大校发〔2008〕9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内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