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并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条 我校每年两次受理学位申请,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修读完本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在我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的申请人条件、资格审查及水平认定等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执行。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申请人可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标准
(一)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学术标准:
(1)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科学学位研究生:掌握申请学位所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完成该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学位论文选题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体现出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4)指导教师及学科组同意;
(5)学科所属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五)所修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或成绩不合格者;
(六)在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七)申请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者。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达到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 授予博士学位标准
(一)思想政治标准:同第六条第一款。
(二)学术标准:
(1)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3)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指导教师及学科组同意;
(5)学科所属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条 具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 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审批与授予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所述条件的研究生填写《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成绩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及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汇报及审议有关材料和问题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即可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3个月。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存在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等。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或有异议并经查实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如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所规定范围内被抽检结论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型研究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大校发〔2008〕97号)、《鲁东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鲁大校发〔2011〕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内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