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我校自2012年起已经停招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学校未开展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工作。